Investor relations 股利股價資訊

歷年股利分派情形 請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 的股東會及股利 > 股利分派情形 →【請輸入公司代碼:6591】

查詢連結的網址 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9_2

歷史股價查詢 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資訊 > 盤後資訊 > 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

※ 【請選擇資料年月】→【請輸入公司代碼:6591】

查詢連結的網址 http://www.twse.com.tw/zh/page/trading/exchange/STOCK_DAY_AVG.html

股利政策

董事會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各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且股利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將其發放與本公司股東。

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公司章程第12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概不支付利息。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本公司章程第139條(公積金轉增資):

除上市櫃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以A型特別決議或B型特別決議:

(a).將列入公司準備金帳戶或其他資本公積金的任何餘額(包括資本溢價科目、資本贖回準備金、盈餘、損益帳戶、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轉增資,無論其是否得用以分派;

(b)將決議轉增資之金額按持股比例分配予各股東,並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充作受分配公司未發行股份或債券或其組合之相關股款,且將此等公司股份或債券或其組合依前述比例分配予股東(或其指定人);

(c).做出任何其認為適當的安排以解決分配公積金轉增資時所遭遇之困難,特別是,但不限於,當股份或公司債券之分配為畸零時,董事會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該畸零股份或公司債券;及

(d).進行一切必要的行為以執行本條規定之事項139A.

為避免爭議,關於依據第129條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所發行之新股不需要取得A型特別決議或B型特別決議。

 

We use cookies to provide the services and features offered on our website, and to improve our user experience.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consent to the use of cookies.

OK